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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式《烈士通知书》和《烈士证明书》自8月1日起正式启用、换发

发表时间 [2016/4/28]    点击次数 [3540]
民政部日前下发通知,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统一式样的《烈士通知书》和《烈士证明书》,同时换发《烈士证明书》。
通知规定,凡2013年8月1日后评定为烈士的,均发放新式《烈士通知书》和《烈士证明书》。《烈士通知书》由烈士评定机关统一编号、填发;《烈士证明书》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号、填写,由烈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属颁发。
通知明确,烈属原执有《革命烈士证明书》的,经县、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,凭所执证书换发新式《烈士证明书》;烈属原持有《革命烈士证明书》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,参照当地《烈士英名录》等资料,经县、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,补发新式《烈士证明书》。换(补)发的《烈士证明书》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号、填写、登记,由烈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换(补)发。
通知强调,启用和换发《烈士通知书》、《烈士证明书》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,政策性强,涉及面广,关系广大烈属切身利益。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,加强组织领导,严格执行政策规定,安排专门人员认真抓好工作落实。要以启用和换发为契机,大力弘扬烈士精神,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烈士、崇尚烈士、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。要结合启用和换证工作,对烈属抚恤优待政策落实情况,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让广大烈属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,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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